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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合同期内,劳动者想离职,公司不同意怎么办?现实中时常会出现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想离职,向公司申请离职后,有的公司可能出于某些原因,最后以尚在劳动合同期内不愿意让劳动者离职。 当遇到这种情形时,劳动者可能会以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,直至合同期满后再重新向公司申请离职。实际上,只要满足一定条件,离职并不都需要公司的同意。 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七条 【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】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根据上述规定,只要劳动者在上述期限内尽到通知义务,就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,而无需公司的批准。而通知公司的形式,最好是通过邮寄等能够客观显示的途径,若日后需要也能起到证明作用。 除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,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。因此,如果劳动者提出离职的时间不在服务期内,以上述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也无需支付违约金。即使用人单位安排培训并支付过培训费用的,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离职,违约金最高也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。 |